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402號債權人欣旗工程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甲○○
1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該請求依據所憑之支票影本五件。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