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