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六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罰金壹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鐵棍貳支沒收。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毀損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孟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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