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3號原告 王信智 訴訟代理人 紀岳良 律師被告志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林票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複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