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69號原告 鄭鴻權鄭文裕
陳美樺 被告 劉雪鳳
陳皇州 龔茂水 溫樂源 王明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9,598,99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0,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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