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12號原告 陳亞妡
陳政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彥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等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陳亞妡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給付原告陳政財400,000元,有民事起訴狀一份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0,000元(計算式:300,000+400,000=7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未據原告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雲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