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9號原告 簡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勝茂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兩造共有坐落嘉義市○○段○○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為嘉義市○○路○○○號建物,權利範圍各2分之1,准予變價分割。而原告於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26827號債務執行強制執行拍賣程序,係以總價新臺幣(下同)11,330,000元拍定取得前揭原告主張之共有物應有部分,有原告提出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及該土地、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前揭拍定價額11,330,000元為計算之依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1,70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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