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甲○○
原告乙○○被告丙○○訴訟參加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訟參加人法定代理人 柳元祥 訴訟參加人之代理人 潘重義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就本院98年度交簡上字第100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一)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周佳佩書記官王壹理調解委員莊廷鐘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原告乙○○被告丙○○訴訟參加人代理人潘重義調解委員莊廷鐘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丙○○、訴訟參加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願連帶給付原告甲○○、乙○○二人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含強制責任保險金),於民國98年6月12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原告甲○○、乙○○二人指定帳戶(受款銀行:彰化銀行;受款戶名:甲○○;受款帳號:0000-00-000000-00),其中被告丙○○給付原告甲○○、乙○○二人新臺幣陸萬元;訴訟參加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甲○○、乙○○二人新臺幣貳拾萬元。
二、原告甲○○、乙○○二人其餘請求均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王壹理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