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53號上訴人 吳美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被上訴人 陳郭嘉美
郭美青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喻惠婷
郭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2月9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宗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