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31號上訴人 陳佳貝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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