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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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300號聲請人 吳志祥 聲請人 劉誠偉 聲請人 許乃文 聲請人 李芝嫻 聲請人 劉婉如 聲請人 陳怡如 聲請人 蔡如珊 聲請人 吳健維 聲請人 高敏瑜 聲請人方信又相對人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慧文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976H549)調解成立內容關於附表所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8月9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此有該次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為證。詎相對人未履行調解結果所載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如附表所示之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7年8月9日調解成立,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976H549)1份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上開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筠婷附表:
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劉誠偉工資新臺幣(下同)4萬899元,自107年10月起至108年6月止分9期給付,第1期至第8期於每月末日前各給付5000元,第9期於108年6月末日前給付899元,資方並將上述金額匯入勞方劉誠偉薪資帳戶內。
2、資方同意給付勞方 徐乃文 工資3萬2574元,自107年10月起至108年4月止分7期給付,第1期至第6期於每月末日前各給付5000元,第7期於108年4月末日前給付2574元,資方並將上述金額匯入勞方徐乃文薪資帳戶內。
3、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李芝嫻工資3萬6112元,自107年10月起至108年5月止分8期給付,第1期至第7期於每月末日前各給付5000元,第8期於108年5月末日前給付1112元,資方並將上述金額匯入勞方李芝嫻薪資帳戶內。
4、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吳志祥工資6萬7084元,自107年10月起至108年11月止分14期給付,第1期至第13期於每月末日前各給付5000元,第14期於108年11月末日前給付2084元,資方並將上述金額匯入勞方吳志祥薪資帳戶內。
5、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劉婉如工資3萬1108元,自107年10月起至108年4月止分7期給付,第1期至第6期於每月末日前各給付5000元,第7期於108年4月末日前給付1108元,資方並將上述金額匯入勞方劉婉如薪資帳戶內。
6、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陳怡如工資6萬1411元,自107年10月起至108年10月止分13期給付,第1期至第12期於每月末日前各給付5000元,第13期於108年10月末日前給付1411元,資方並將上述金額匯入勞方陳怡如薪資帳戶內。
7、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蔡如珊工資3萬8108元,自107年10月起至108年5月止分8期給付,第1期至第7期於每月末日前各給付5000元,第8期於108年5月末日前給付3108元,資方並將上述金額匯入勞方蔡如珊薪資帳戶內。
8、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吳健維工資3萬6803元,自107年10月起至108年5月止分8期給付,第1期至第7期於每月末日前各給付5000元,第8期於108年5月末日前給付1803元,資方並將上述金額匯入勞方吳健維薪資帳戶內。
9、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高敏瑜工資2萬3570元,自107年10月起至108年2月止分5期給付,第1期至第4期於每月末日前各給付5000元,第5期於108年2月末日前給付3570元,資方並將上述金額匯入勞方高敏瑜薪資帳戶內。
10、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方信又工資8687元,自107年10月起至107年11月止分2期給付,第1期於107年10月末日前給付5000元,第2期於107年11月末日前給付3687元,資方並將上述金額匯入勞方方又信薪資帳戶內。
11、資方同意以分期付款方式各給付勞方等10人上開金額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依其為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均視同全部到期,資方同時並將每期給付收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傳真號碼: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