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2號
參加人嘉義縣義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顏明岳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許智傑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 陳心珮 與被告 莊丁財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提出參加書狀繕本十份,逾期未補,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又聲請參加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項、第77條之19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即抵押權人嘉義縣義竹鄉農會就原告陳心珮與被告莊丁財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但未繳納裁判費,亦未依兩造人數提出參加書狀繕本10份交由本院送達兩造,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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