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春米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許蓓雯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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