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2號和解筆錄
原告 楊欣樺 被告 李家華 上列當事人間年度105簡上附民字第42號就本院105年簡上字193號妨害自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鄭凱文檢察官彭馨儀書記官彭秀玉通譯林哲緯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楊欣樺被告李家華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拾貳萬伍仟元,其給付方法為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現金給付完畢。
二、原告及被告關於兩造間刑事105年簡上字第193號糾紛、婚約解除、小孩墮胎而衍生之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拋棄(但不包含原屬雙方所有物之返還請求權)。
三、被告保證不再騷擾原告及其家屬生活上之安寧或做其他不必要之聯絡。
四、原告願撤回本件對於被告刑事105年簡上字第193號李家華妨害自由案件告訴。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楊欣樺被告李家華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書記官彭秀玉法官鄭凱文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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