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3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 劉俊泓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適用本件之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表(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9年12月17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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