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合夥利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游家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馨慧 間分配合夥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5,69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新竹巿中華路1段289號5樓之13房屋及其基地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三、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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