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29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李文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泳文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代理人於聲請狀底蓋章正本。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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