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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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傳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61號、101年度執字第3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傳立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傳立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詠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怡仙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民國100年11月20日│民國100年8月16日│民國100年9月11日││││││├───────┼─────────┼─────────┼─────────┤│年度及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4977號│25447號│648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29│101年度審易字第11│101年度審易字第26││││3號│1號│9號││├───┼─────────┼─────────┼─────────┤│事實審│判決│民國101年2月24日│民國101年1月18日│民國101年3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29│101年度審易字第11│101年度審易字第26││││3號│1號│9號││├───┼─────────┼─────────┼─────────┤│判決│確定│民國101年4月2日│民國101年2月21日│民國101年4月12日│││日期││││└───┴───┴─────────┴─────────┴─────────┘┌───────┬─────────┬─────────┬─────────┐│編號│4│││├───────┼─────────┼─────────┼─────────┤│罪名│竊盜││││││以││├───────┼─────────┼─────────┼─────────┤│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下││├───────┼─────────┼─────────┼─────────┤│犯罪日期│民國100年10月22日│空│││││││├───────┼─────────┼─────────┼─────────┤│年度及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白││││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224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42││││││7號││││├───┼─────────┼─────────┼─────────┤│事實審│判決│民國101年3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085號││││├───┼─────────┼─────────┼─────────┤│判決│確定│民國101年5月4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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