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知遠文化事業有限公
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96年度除字第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知遠文化事業有限公│國泰世華銀行台北分│95年8月5日│304,510元│AA0000000││││司乙○○│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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