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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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54號上訴人即原告承達工程行即 洪勝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麒信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6,3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