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76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木城
蔡瑪莉 張佑任 張君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彥良 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1萬7,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