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胡建安被告沈威廷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829號、110年度偵字第7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建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時,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沈威廷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經具保人胡建安於民國110年7月30日繳納足額現金後,被告同日經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拘提無著,有逃匿之事實,而本院前已於110年12月9日發函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於110年12月27日到院開庭,逾期即予裁定沒入保證金,經向具保人住所地為送達,並於110年12月14日由具保人之妻簽收,惟因被告迄今仍未到案故本院應沒入保證金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嘉院 傑刑忠 110原訴13字第1100015114號函、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偵聲字第71號卷第82-1頁;本院卷二第81至82-2頁;卷三第71至77頁、第91至102頁),是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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