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原告 黃袁霞珍 訴訟代理人 甘義平 律師原告 黃超群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 律師
徐紹鐘 律師 楊鎮宇 律師被告 黃超俊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
周依潔 律師 陳儀文 律師被告 黃利敏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1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