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附民字第414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和解筆錄原告 吳得瑋 原告 宋銘懷 原告 陳偉洵 原告 楊又瑄
原告 邱奕諺 被告 黃少紋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附民字第406、41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43號詐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上午11時47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受命法官毛妍懿書記官陳昱光通譯吳宇杰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吳得瑋到原告宋銘懷到原告陳偉洵到原告楊又瑄到原告邱奕諺到被告黃少紋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吳得瑋新臺幣(下同)55,2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宋銘懷1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願給付原告陳偉洵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願給付原告楊又瑄36,5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願給付原告邱奕諺2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上列筆錄經當庭給閱均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原告吳得瑋原告楊又瑄原告陳偉洵原告邱奕諺原告宋銘懷被告黃少紋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陳昱光受命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