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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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75號原告 嚴忠傑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曾國華 律師 陳妙真 律師原告與被告 李汶 錡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