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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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簡字第992號上訴人即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余承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傑科技有限公司因本院108年度基簡字第992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27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8,4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4,963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謝佳妮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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