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45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邱詩彥 原告與被告永利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