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45號原告 李錦 訴訟代理人劉彬原告 李呂光 代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32,000元×5=160,000元,即原告請求塗銷5筆土地上設定之抵押權各3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