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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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6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宗毅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宗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毅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9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03781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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