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710號債權人台北市大直狀元第小登科社區守望相助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嘉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文裕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文裕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文裕住居於新北市板橋區,非在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