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萬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課木 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7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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