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明堂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明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明堂因殺人案件,經本院87年度上重更㈠字第46號判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66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87年9月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3月3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許明堂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其於87年9月4日入監執行,無期徒刑執行迄今已逾10年(83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7條),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3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69111號函核准假釋。本院審核上開檢附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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