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基隆 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8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96年8月21日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8張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97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江美琪┌─────────────────────────────────────┐│附表:97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游正宗 │有限責任基隆│95年10月21日│41,730元│RA0000000│││││市第二信用合││││││││作社│││││├──┼─────┼──────┼──────┼─────┼─────┼──┤│002│ 朱秋美 │有限責任基隆│96年1月20日│57,000元│RF0000000│││││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廟口分社│││││├──┼─────┼──────┼──────┼─────┼─────┼──┤│003│朱秋美│有限責任基隆│96年2月20日│57,000元│RF0000000│││││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廟口分社│││││├──┼─────┼──────┼──────┼─────┼─────┼──┤│004│朱秋美│有限責任基隆│96年3月20日│57,000元│RF0000000│││││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廟口分社│││││├──┼─────┼──────┼──────┼─────┼─────┼──┤│005│朱秋美│有限責任基隆│96年4月20日│57,000元│RF0000000│││││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廟口分社│││││├──┼─────┼──────┼──────┼─────┼─────┼──┤│006│朱秋美│有限責任基隆│96年5月20日│57,000元│RF0000000│││││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廟口分社│││││├──┼─────┼──────┼──────┼─────┼─────┼──┤│007│朱秋美│有限責任基隆│96年6月20日│57,000元│RF0000000│││││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廟口分社│││││├──┼─────┼──────┼──────┼─────┼─────┼──┤│008│朱秋美│有限責任基隆│96年7月20日│57,000元│RF0000000│││││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廟口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