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補字第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訴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至原
  告於起訴狀載明前因提起95年度促字第66124號支付命令事
  件,繳交1,000元部分,因本件訴訟係另行起訴,與上開督
  促程序無關,故已繳1,000元規費不予扣繳。
二、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
  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
  )補繳裁判費3,2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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