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補字第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訴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至原
告於起訴狀載明前因提起95年度促字第66124號支付命令事
件,繳交1,000元部分,因本件訴訟係另行起訴,與上開督
促程序無關,故已繳1,000元規費不予扣繳。
二、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
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
)補繳裁判費3,2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