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之1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移送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其欲送達予相對人之存證信函雖因「遷移新址不明」而無法送達相對人,然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為彰化縣○○鄉○○村○○鄰○○路125之1號,有聲請人所陳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公示送達,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