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365號原告 蘇約麗 被告 梁孝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88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為民事訴訟,僅其程序上之踐行,係依附於刑事訴訟程序便宜行之,雖刑事訴訟法第491條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一事不再理之規定,然而此項規定乃訴訟法上之大原則,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自非不可予以援用,法院自應以原告重複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故原告於第一審刑事訴訟審判期日前,提起附帶民事賠償,經刑事庭以內容繁雜為由,移送民事庭審理,嗣刑事部分經(被告)上訴二審法院,原告於二審審判期日前復提起附帶民事,應以違背一事不再理予以判決駁回(司法院81年6月1日第19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研究結論參照)。
二、查原告 蘇約麗前 曾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2號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因詐欺案件,請求被告梁孝怡賠償損害,該事件業經桃園地院於108年12月31日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現於桃園地院民事庭以109年度桃小字第1423號案審理中,有桃園地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7年度附民字第60號裁定書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附卷可稽,嗣刑事部分經被告上訴本院(二審法院),原告於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並在桃園地院民事庭繫屬中,復於本院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對同一原因事實,以同一事由及金額重複提起本案附帶民事訴訟,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不合法,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陳海寧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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