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彥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彥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彥綸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施彥綸因犯如附表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曾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1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附表:受刑人施彥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5.01.08-105.03.09│105.01.11│104年11月下旬至105年│││││1月7日為警緝獲│├────────┼──────────┼──────────┼──────────┤│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53號│第24015號│第185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106年度上訴字│107年度上更一字││實││第1274號│第1778號│第54號││審├──────┼──────────┼──────────┼──────────┤││判決日期│107.01.31│107.01.17│108.07.16│├─┼──────┼──────────┼──────────┼──────────┤│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107年度台上字│107年度上更一字││決││第1274號│第3444號│第54號││├──────┼──────────┼──────────┼──────────┤││判決│107.01.31│107.10.25│108.07.1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282號│第17448號│第14011號││├──────────┴──────────┴──────────┤││編號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4.09.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5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更一字││││實││第54號││││審├──────┼──────────┼──────────┼──────────┤││判決日期│108.07.16│││├─┼──────┼──────────┼──────────┼──────────┤│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台上字││││決││第3061號││││├──────┼──────────┼──────────┼──────────┤││判決│109.07.1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404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