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49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馬良坤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零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馬良坤於民國92年10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04月18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431,487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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