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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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8號原告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被告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成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9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6,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5,7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敘明本件請求金額計算明細,請應於書狀詳細表明工程總價、依合約內容得如何領款、所請求金額如何計算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依據)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