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3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劉順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劉順仁於96年6月7日起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0,00
0元整,約定至103年6月7日止,借款期限7年,共分84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聲請人得視為全部到期。貸款利率按聲請人公告指標利率2.24%加2%計為年利率4.24%,嗣後隨聲請人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相對人立有同一內容之財夠力融資契約乙紙,交予聲請人收執。詎繳納至100年10月7日止之本息後,即未依約按期攤付本息,迭經催討未果,相對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債務。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財夠力融資契約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