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63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煒濬 間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84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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