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66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660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告 李亞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一0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0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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