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5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宜倫 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755元,應繳裁
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