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5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宜倫 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755元,應繳裁
 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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