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三四號
聲請人甲○○即債務人相對人乙○○即債權人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三三八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基於買賣契約不完全履行給付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玉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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