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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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號債務人 顏緯婷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莊振發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林藝玲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理人 吳哲毅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江文仁 債權人永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簡曼純 債權人 吳昭男
吳麗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清償之金額。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訂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八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又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第60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此有前揭裁定乙份附卷可稽。債務人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提出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法院核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之次月2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911元,合計6年共72期,總清償金額為641,592元,清償成數為27.8%(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2,307,085元)。本院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函知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進行書面可決,其中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其餘債權人均因逾期不為確答而視為同意更生方案,是以,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數已逾半數(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數共9位,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計6位),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比例為55.56%,業逾全部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之半數比例。準此,本件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業經通過書面可決,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此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及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足憑。且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且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生債務人者。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41,592元│├──────────────────────────┤│二、總清償比例:27.8%│├─┬───────┬─────┬────┬─────┤│編│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分配金││號││(元)│(%)│額(元)│├─┼───────┼─────┼────┼─────┤│1│合作金庫商業銀│221,324│9.59│855│││行股份有限公司││││├─┼───────┼─────┼────┼─────┤│2│國泰世華商業銀│59,566│2.58│230│││行股份有限公司││││├─┼───────┼─────┼────┼─────┤│3│兆豐國際商業銀│69,897│3.03│270│││行股份有限公司││││├─┼───────┼─────┼────┼─────┤│4│合作金庫資產管│895,941│38.83│3,461│││理股份有限公司││││├─┼───────┼─────┼────┼─────┤│5│匯誠第二資產管│78,054│3.38│301│││理股份有限公司││││├─┼───────┼─────┼────┼─────┤│6│台灣土地銀行股│20,455│0.89│79│││份有限公司││││├─┼───────┼─────┼────┼─────┤│7│永豐國際商業銀│61,848│2.68│239│││行股份有限公司││││├─┼───────┼─────┼────┼─────┤│8│吳昭男│300,000│13│1,158│├─┼───────┼─────┼────┼─────┤│9│吳麗鳳│600,000│26.01│2,318│├─┴───────┼─────┼────┼─────┤│合計│2,307,085│100│8,911│├─────────┴─────┴────┴─────┤│三、清償方法:自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清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8,911元。債││務人應於每月25日,將如上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四、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五、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附件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除因醫療或教育行為所必需外,不得為逾新臺幣貳仟元以上││之消費或為任何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七、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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