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72號原告 世翔 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淑芬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1項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亦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應記載被告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代表人 周登春 ),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琬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