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6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苗簡字第62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林柏杉
卓駿逸 被告 張睿煬 即行家快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參萬肆仟貳佰玖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查原告就「訴外人 李家榛 對被告之薪資債權」,迭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執行在案(97年度執字第13147號、99年度司執字第3146號、101年度司執字第15017號),故起訴狀原以「97年度執字第13147號」為移轉債權之生效準據。嗣民國10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改以既有勞保資料主張「李家榛對被告之薪資債權」僅從98年12月18日起發生,因而調整聲明為如段貳一段末所示。經核此屬更正陳述,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諸本件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以鈞院95年度促字第8918號之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主張李家榛受雇於被告、乃就李家榛對被告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邇經鈞院民事執行處以99年3月1日 苗院源 99司執儉字第3146號核發扣押命令、99年3月25日再發移轉命令,而將李家榛受雇被告下衍生之相關薪資債權移轉予原告。詎被告收受各該執行命令送達後,未曾提出異議卻也拒不履行扣薪等義務。爰基於移轉債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扣押款。並聲明:被告應自99年3月1日本件扣押命令裁准時起至移轉命令失效時止,在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3萬2237元、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強制執行程序費用(1058元)範圍內,將李家榛每月應領各項勞務報酬之1/3給付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不曾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首開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各該執行命令、存證信函暨回執、被告營業登記資料、李家榛勞保投保情形查詢結果等件為証(本院卷第5-23頁),另被告收受本件扣押、移轉命令之時點各為99年3月3日、99年3月30日,李家榛受雇於被告之期間和領薪情形詳如附表等節,復經本院調取前揭執行事件之卷宗、法務部單一窗口連線查詢保險資料審閱無訛,自互核可認原告主張之情為真。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所指薪資執行,係將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移轉於執行債權人以代替金錢之給付,如此清償執行債權及執行費用,而具有代物清償之效果者(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判決可參)。
故其性質應與民法第294條所定債權讓與之情形相當,執行債權人於移轉命令生效後當可在執行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範圍內,訴請該第三人清償之。又扣押、移轉命令於送達第三人時,發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118條第2項)。
(三)從而本件執行命令既於99年3月3日、99年3月30日分別合法送達,發生查封、換價之效力,乃截至101年1月份為止、李家榛對被告之薪資債權移轉額度已達原告之執行債權及執行費用(詳附表),是原告基於移轉債權之法律關係,訴為主文第1項之請求乃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訴之聲明誤認移轉債權之生效時點,惟顯不影響判決結論,一併敘明)。
四、本件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爰諭知如主文第3項。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楊慧萍附表:
┌───────────┬──────┬──────────────┐│李家榛受雇於被告之期間│各期間之月薪│原告得主張之扣押款│├───────────┼──────┼──────────────┤│98.12.18~100.12.31│1萬8300元│12萬8100元(應從99年4月份之││││月薪起算,計21個月)│├───────────┼──────┼──────────────┤│101.1.1~102.3.31│1萬8780元│6195元(至此已滿足債權額、強││││制執行費用,總計13萬4295元)│├───────────┼──────┼──────────────┤│102.4.1~103.6.30│1萬9200元│--│├───────────┼──────┼──────────────┤│103.7.1~103.7.31│1萬92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