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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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3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進治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洪進治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昆璋
法官王鴻均法官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均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