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795號原告 郭莉玲 被告 李明環 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4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經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定於同年4月7日宣判,惟本件原告之請求權基礎並未明確,有待法院行使闡明權,且尚有證人尚未傳訊,是本件事實尚未清楚,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本件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