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56號原告 黃鈺雯
歐宏基 歐銘裕 歐聖峯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 律師被告 楊美珠
陳南光
陳南福
陳南壽 陳南媖 陳純香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陳璋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陳瑤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陳璀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陳珀玲 陳珀琪 陳永祚 陳林彩雲 陳麗鴻
陳麗雯 陳繹民
陳致綱 黃道生 黃俊人 黃婷婷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俊志 葉淑娥
黃娟娟 陳坤蘭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陳啓菁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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